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7
一、我们在执行资产评定估计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资产评定估计准则,恪守独立、
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照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的法律权属资料做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
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
和资产评定估计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
拟转让股权行为涉及的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15年4月30日的市
评估基准日,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资产账面值45,370.31万元;评估值
评估值26,300.03万元,评估增值403.11万元,增值率1.56%。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已拆除,由于被评估单位将自行车棚和浴室合并申报,账面未做处理,评估人员按照
(二)本次评估中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存货—原材料中有 12 项明
细无法提供名称和规格型号,账面 497,456.63 元。评估人员经过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了解并现场核实,确认该批存货为已弃用的备品备件,重量约为 0.5 吨。评估人员以
报并经评估人员现场复核得出。评估人员未考虑无证房屋在未来过程中可能存在
(三)被评估单位将建筑面积合计 2554 平方米的厂房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租赁
给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年租金为 153240 元,至 2014 年 11 月 1 日租赁期
满。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仍在接着使用该处房产,但双方
法提供具体客户明细,评估人没办法核实该部分款项,本次评估对该项金额以账面值
评估的应付账款中有“暂未确定的供应单位”两项,申报金额分别为 13,751,643.00
元和 25,980,279.74 元,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没办法提供具体客户明细,评估人员无
265,100.00 元,并需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9,451.35 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 年 5 月 13 日作出的(2015)镇经执字第 0831 号执行裁定书划
拨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01,795.35 元。该笔款项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执
行。该事项会影响评估值-29,100.02 元。评估人员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七)2015 年 5 月 7 日,被评估单位收到《民事起诉状》,江阴龙源石英制品有
2,387,759.4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账面应付江阴龙源
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账面金额 2,911,679.40 元,账面金额与起诉金额有差异,最后应以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为准,差异部分根据详细情况调整评估结果。评估人
(八)根据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 4 号, 江苏大港股份
有限公司拟向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子公司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截止
行业及相关资产产权交易情况资料,缺乏对流动性的分析依据,故本次评估中没有考
用者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格标准发生变化,
(十一)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
管机关审查使用。委托方应按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
地使用本评估报告所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将由评估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下列行
2、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江苏银信资产评定估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书面同
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
拟转让股权行为涉及的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15年4月30日的市
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
研发、投资,房地产开发,股权投资管理。(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安装;普通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机电设施安装;
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安装;高低压变配电设备、非标准钢构件的
制造、安装;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危化品除外)、机电仪
表、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机电设施、黑色有色金属(国家禁止的除外)的销售。(依
2006 年11 月(成立时企业名为“镇江大成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成硅科技”),
系A股上市公司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SZ:002077)的控股子公司,是一家集光伏产
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江苏镇江国家级开发区内。
大成硅科技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商外资苏府资字[2006]第 69411 号”批准证书,
镇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镇外经贸资(2006)第 453 号”文件批准设立,由镇江
永泰电气有限公司、香港泰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扬中市东华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共
同出资组建,于 2006 年 11 月 21 日取得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合苏镇
总字第 202086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经批准的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1200 万美元,实际所收资本为 1200 万美元,采用分期出资的方式出资到位。
首期出资:截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止,公司收到香港泰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
期缴纳的注册资本 199.999 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汇,并已经扬中正信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期出资:截至 2006 年 12 月 20 日止,公司收到扬中市东华汽车内饰件有限公
司和镇江永泰电气有限公司第二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820.00 万元,折合美元
104.862017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并已经扬中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正会验
第三期出资:截至 2007 年 2 月 15 日止,公司收到镇江永泰电气有限公司第三期
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50.00 万元,折合美元 32.257232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并已经扬中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正会验外(2007)第 014 号”《验资报告》
第四期出资:截至 2007 年 5 月 21 日止,公司收到香港泰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
四期缴纳的注册资本 60.001 万美元,均为货币出资,并已经扬中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
第五期出资:截至 2007 年 7 月 4 日止,公司收到镇江永泰电气有限公司第五期缴
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50.00 万元,折合美元 32.891707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并
已经扬中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正会验外(2007)第 059 号”《验资报告》审
根据大成硅科技 2007 年 7 月 9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经镇江市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局“镇外经贸资[2007]306 号”批复,同意投资人扬中市东华汽车内饰件有限
公司将其在大成硅科技所持 5%的股权转让给香港泰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大成硅
科技 2007 年 7 月 3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经镇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镇
外经贸资[2007]331 号”批复,同意镇江永泰电气有限公司将其在大成硅科技所持 51%
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泰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大成硅科技
所持 24%的股权转让给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并已经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镇诚
第六期出资:截至 2007 年 9 月 3 日止,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第六期缴纳的注册资本
769.989044 万美元(其中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相当于 729.989044
万美元的人民币 5519.841211 万元,香港泰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 40.00 万
美元),并已经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 “镇诚验字(2007)第 286 号”《验资报告》审
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方)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
议》,及 2008 年 7 月 1 日镇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镇外经贸资[2008]245 号”批
复,大成硅科技原投资方香港泰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大成硅科技 25%的股权
全部转让给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股权
转让后,大成硅科技的注册资本为 1200.00 万美元,实际所收资本为 1200.00 万美元,全
部由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上述 1200.00 万美元实际所收资本按收到出资当日国家
外汇基准价折算,折合人民币 9172.353033 万元,并已经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镇
根据大成硅科技于 2008 年 8 月 11 日作出的增资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 万元,全部由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变更后的注
局新区分局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截至 2008 年 8 月 13 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江苏大港
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际所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9000 万元,并已经镇江明
2010 年 6 月 1 日,企业名称由“镇江大成硅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镇江大成新
根据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大成新能源增加
注册资本 11,827.646967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已货币分
期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30,000.00 万元人民币。大成新能源于 2011 年 2 月 17
变更后首期出资:截至 2010 年 12 月 27 日止,公司收到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本
期投入的注册资本(实际所收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并已经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镇
变更后第二期出资:截止 201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股东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
司本期投入的注册资本(实际所收资本)8,827.646967 万元人民币,并已经镇江明诚会计
201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9,000 万元,其中镇江新区新市镇建设有
限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9,000 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9,000.00
万元。以上事项业经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镇诚验字[2012]第 157 号”
2013 年 2 月 18 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其中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57,000.00 万元。
上述事项业经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镇诚验字[2013]第 017 号”验资
净资产额为 194,734,028.48 元。评估基准日及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上表2012年度数据已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苏天
会审四[2013]6-1号”审计报告。2013年度数据、2014年度数据及2015年1-4月数据已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审计,并分别出具“XYZH/2013NJA2023-17号”审计
(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审计,并出具“XYZH/2015NJA10017”审计报告,报告类型
1、存货为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保存在位于镇江新区大港五峰路89号的公司
2、投资性房地产为自建五期厂房用于出租部分,位于镇江新区大港五峰路89号厂
区内,建筑面积合计2554平方米。上述房产自2013年11月1日起租赁给江苏中科大港激
光科技有限公司,年租金为153240元,至2014年11月1日租赁期满。评估基准日江苏中
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仍接着使用该处房产,但双方尚未续签租赁合同。五期厂房
3、房屋建筑物位于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89号厂区内。其中房屋共10项,建筑面
积合计27,373.76平方米,主要为单晶车间、切片车间、食堂、水站、仓库等;构筑物
共5项,主要为自行车棚、道路、围墙等。厂区内道路平整,给排水、电力、通信等供
生产、办公使用的基础设施齐全。至评估基准日时,10项房屋资产中只有切片车间一
期办理了“镇房权证港字第3832129100号”《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建筑物均未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单晶车间(二期拉棒)、切片车间一期及水站办理了“镇规建永
新(07)087号”、切片车间厂房(三期)办理了“镇规建永新(08)014号”、单晶
四 期 厂 房 办 理 了 “ 建 字 第 号 ” 、 五 期 厂 房 办 理 了 建 字 第
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批准文件。构筑物中除浴室已拆拆除外,其余构
4、设备类资产为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备。机器设备主要为单晶生长炉、数控
单晶滚磨机、单晶硅带锯床、单晶硅切方滚磨机、切片机等设备;车辆主要为广本奥
德赛、奥迪小汽车、东风面包车等办公用车;电子办公设备主要为电脑、空调、UPS
电源、复印机、打印机、办公家具等。除单晶车间设备暂时停用外,其余各类设备类
资产均在公司内正常使用,主要设备由专人管理,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设备维护制度,
5、在建工程共7项,包括堆场电站、厂区污水池工程(2008—2009年)、单晶炉
热场改造项目、生产研发中心、五期激光项目、20台切片机、全自动清洗线,位于镇
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89号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其中厂区污水池工程(2008
—2009年)开工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完工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工程现已结转
固定资产,账面金额为漏结转的工程费;单晶炉热场改造项目和生产研发中心,为设
备改造费和设计费,开工时间分别为2014年9月28日和2014年9月22日,项目已完工。
面积为 44,968.10 平方米,位于苏镇江新区大港金港大道南、五峰山路西,土地使用
(2)专利许可费:为两项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费用。两项发明专利分别为《制备
硫化镉-二氧化硅核壳结构三维光子晶体的方法》和《制备氧化锌/P 型硅异质结紫外
电致发光器件的方法》,专利号分别为: ZL 8.X 和 ZL 78.0,
专利权人:浙江大学。许可实施期限:2011 年 4 月-2016 年 5 月。
一种便于远距离操作的阀门 ZL 6.7 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一种单晶炉导流筒 ZL 4.9 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之间的连接管 ZL 3.3 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只是为挂名权利人,如需使用该专利技术,需向浙江大学支付许可
晶片(硅片);单晶硅;硅外延片;石英晶 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 2014年2月14
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灯;灯罩;电灯灯 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 2014 年 2 月 7
单晶硅;硅外延片;多晶硅;电阻材料;石 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 2012 年 7 月 7
(3)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现有账外软件著作权1项:软件名称:单晶硅片生
产辅助管理系统软件V1.0,著作权人: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3
年7月1日,权利获取方式:原始取得,登记号:2013SR126581,尚未发表。
万元,负债账面值25,896.92万元,净资产账面值19,473.39万元。
根据资产评定估计业务约定书之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4月30日。
本次股权转让进程的需要,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减少和避免评估基
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尽可能地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能较为准确地反映相关资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0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4、《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8、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
10、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
11、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管理办法施行细
1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管理暂行办法》
1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2、《资产评定估计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企[2004]20 号);
9、《注册资产评定估计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15、《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508-2001;
16、《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291 一 1999;
17、《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中评协[2011]230
18、 《资产评定估计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19、 《资产评定估计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 号);
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5、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10、“江苏工程建设价格信息网”公布的评估基准日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指数及当地工程造
1、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信资产评定估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财务经营方面的资料、银行对账单及
根据《资产评定估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
法和成本法,《资产评定估计准则—企业价值》也规定对企业价值做评估时,应当根据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
注册资产评定估计师应该依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
出口欧美市场。由于 2012 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作出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
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实质性损害了美国相关产业,美国将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
反补贴关税;2013 年 6 月 4 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将从 6 月 6 日至 8 月 6 日对中国光
伏产品征收 11.8%的临时反倾销税,12 月 5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光伏反倾销与反
补贴案终裁公告,除价格承诺企业外,对我国光伏组件与电池征收 47.7%~64.9%不等
的双反税。欧美对中国光伏产品实行“双反”政策,使中国光伏产品出口受挫,公司
下游企业产品出口减少;同时由于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产品的国内市场也未能有
效开发,市场需求减少。目前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单晶车间设备暂停生产,公司
现以代工切割多晶硅片维持公司运营,公司运营模式和产品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但
光伏行业是国家鼓励的行业,国家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等政策文件用以重振行业,若未来市场转好,公司将重启单晶硅棒和单晶硅片的
生产,现市场不明朗,企业未来经营模式不确定,未来收益无法预测,不具备采用收
类似的参照物;要能在市场上收集到参照物的技术资料和交易资料,地理位置方面的
的限制,我们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与被评估单位相类似的参照物及交易情况,因此本次
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效用替代品所需
的成本。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就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
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并在各监理指令评估值加和基础上扣减负债评估值,
和评估对象的具体特性及相关资料的取得情况,本次评估可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纳入评估范围的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其
行对账单,向银行进行函证,检查企业的定期存单等方法进行核查,对于外币存款账
户,我们以 2015 年 4 月 30 日人民币的汇率乘以外币账面金额做为评估值,其他人民
原始凭证、原始单据,对部分金额较大的账款进行函证,在清查核实其账面余额的基
础上,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采用账龄分析法,对评估回收风险损失进行估计,同
原材料主要为日常生产耗用的切割线、切割液、碳化硅等生产用原料及备品备件,
评估人员对原材料进行了市场询价,以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值乘以核实后的数量确认
化硅等,评估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市场询价,以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值乘以核实后
被评估企业申报的长期股权投资为持有的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 90%的股权,评
估人员对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进行了整体评估,以整体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
估单位采用成本模式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评估人员采用成本法评估,评
情况,具体分析,明确重点,建筑物的重置成本由建安工程费、前期费用、配套规费、
项,其中:结构部分分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屋面、楼地面五类;装修部分分
门窗、内粉刷、外粉刷、顶棚、细木装修五类;设备部分分电照、水卫二类。通过建
筑物造价中上述 12 类各占比重,确定不同结构形式房屋各因素的标准分值,再由现场
成新率=结构部分合计得分×G + 装修部分合计得分×S+ 设备部分合计得分×B
情况,具体分析,明确重点,建筑物的重置成本由建安工程费、前期费用、配套规费、
项,其中:结构部分分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屋面、楼地面五类;装修部分分
门窗、内粉刷、外粉刷、顶棚、细木装修五类;设备部分分电照、水卫二类。通过建
筑物造价中上述 12 类各占比重,确定不同结构形式房屋各因素的标准分值,再由现场
成新率=结构部分合计得分×G + 装修部分合计得分×S+ 设备部分合计得分×B
备现行市价,同时考虑必要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及其他费用及资金成本等予
②进口机器设备:通过国内代理商进行询价或参照近期同类设备的 CIF 价或 FOB
作为设备现行购置价,并分别考虑该类设备的海外运输、保险费,外贸手续费,银行
进口设备重置全价(退税后)=设备购置基本价+关税+银行手续费+商检费+国内运
③电子设备:我们主要查询当期相关报价资料确定其重置价值;对型号老旧、使用
现场鉴定,填写了鉴定表。评估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下,对一般设备直接采用
年限法确定设备的成新率,对重点设备采用年限法、现场鉴定法两种方法加权平均后
法计算里程成新率, 从评估专业角度分析经济寿命年限从而计算年限成新率,取二者
之中的最低值作为理论成新率,以此为限,评估人员依据对车辆的现场鉴定情况,对
在建工程包括堆场电站、厂区污水池工程(2008—2009 年)、单晶炉热场改造项
目、生产研发中心、五期激光项目、20 台切片机、全自动清洗线。评估人员在核实在
建工程项目现场后,根据相关合同,核实了相关发票和记账凭证;其中厂区污水池工
程(2008—2009 年)账面金额为漏结转的工程费,工程现已结转固定资产;单晶炉热
场改造项目和生产研发中心,为设备改造费和设计费,上述费用已在固定资产评定估计中
考虑,评估为零;堆场电站、20 台切片机主要为材料费和设备购置款,评估人员在核
实相关材料和设备的数量的基础上,参照市场同型号或同类型设备现行市价确认评估
值;其余在建工程为消耗的电费、预付设备款及基础设施费等费用,评估人员以核实
的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件及当地土地市场状况,本次评估主要选用以下方法:
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
土地的交易情况,日期、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在评估基准日
相关付款凭证、两项专利的技术说明,同时向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专
利使用情况:上述两项发明专利分别为《制备硫化镉-二氧化硅核壳结构三维光子晶体
的方法》和《制备氧化锌/P 型硅异质结紫外电致发光器件的方法》,专利号分别为: ZL
上述两项专利用于单晶硅棒的生产,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购买时主要用于研发部
门的研发。但由于市场上单晶产品竞争力不强,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镇江大成新
能源有限公司单晶棒、单晶片处于停产状态。同时,随着太阳能电池片转换效率不断
提高,要求相关生产技术更新较快,上述两项专利发明时间为 2004 年,距现在已有十
多年,很难保持其技术上的先进性。评估人员根据收集到的有关的资料,将上述专利许
行了查询,同时评估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为实用新型专
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评估人员在核实上述非货币性资产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法确定评估值。
开发人员及相关使用人员进行了访谈,对相关软件的使用状况进行了解;评估人员在
的生产、销售及产品在市场中的知名度、产品占有率、商标的使用近况,商标商品或
者服务市场发展状况;由于被评估企业主要产品单晶片已经停产,现主要为其他企业
性,向有关财务人员了解长期待摊费形成的原因、时间、原始发生额和内容,查阅了
相关购置合同等文件,本次按剩余受益期限进行评估,经核实公司摊销正确,受益期
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费用,评估人员向有关财务人员了解递延税资产形成的原因、时
1、与委托方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
2、2015年5月4日,委托方召集本项目各相关方协调会,有关各方就本次评估的目
3、配合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2015年5月5
日,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协助被评估单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6月10日。主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被评估单位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
2、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有关财务
6、评估人员根据资产清查、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调查了解的情况和掌握的数据资
料,进一步收集了相关市场信息,并进行了分析和汇总,确定了评估方法和评估模型。
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
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对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
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
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
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
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
4、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
5、有关证券市场、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
6、假设企业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
8、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经营资料等真实可靠且依据的会计处理方法保持一贯性。
经实施评估程序后,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5
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账面值 45,370.31 万元;评估值 47,375.39 万元,
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债账面值 25,896.92 万元;评估值 26,300.03 万元,
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19,473.39 万元,评估值 21,075.36
已拆除,由于被评估单位将自行车棚和浴室合并申报,账面未做处理,评估人员按照
(二)本次评估中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存货—原材料中有 12 项明
细无法提供名称和规格型号,账面 497,456.63 元。评估人员经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了解并现场核实,确认该批存货为已弃用的备品备件,重量约为 0.5 吨。评估人员以
报并经评估人员现场复核得出。评估人员未考虑无证房屋在未来过程中可能存在
(三)被评估单位将建筑面积合计 2554 平方米的厂房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租赁
给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年租金为 153240 元,至 2014 年 11 月 1 日租赁期
满。截止评估基准日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仍在继续使用该处房产,但双方
法提供具体客户明细,评估人员无法核实该部分款项,本次评估对该项金额以账面值
评估的应该支付的账款中有“暂未确定的供应单位”两项,申报金额分别为 13,751,643.00
元和 25,980,279.74 元,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具体客户明细,评估人员无
265,100.00 元,并需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9,451.35 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 年 5 月 13 日作出的(2015)镇经执字第 0831 号执行裁定书划
拨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01,795.35 元。该笔款项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执
行。该事项会影响评估值-29,100.02 元。评估人员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七)2015 年 5 月 7 日,被评估单位收到《民事起诉状》,江阴龙源石英制品有
2,387,759.4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账面应付江阴龙源
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账面金额 2,911,679.40 元,账面金额与起诉金额有差异,最后应以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为准,差异部分根据详细情况调整评估结果。评估人
(八)根据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 4 号, 江苏大港股份
有限公司拟向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子公司镇江港能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截止
行业及相关资产产权交易情况资料,缺乏对流动性的分析依据,故本次评估中没有考
用者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格标准发生变化,
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定估计
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正确、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报告所
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
(三)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