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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普法事例】林某洋对环境形成污染案

来源:足球直播    发布时间:2024-05-11 20:58:58
国内展会 阅读(16)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洋租借坐落恭城瑶族自治县桂林某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原用于燃烧废物现已的抛弃燃烧炉及场所运用。2017年11月,被告人雇请卡车从广东省汕头市先后拉了2车约50吨废旧电路板到该处,将其中一部分废旧电路板进行燃烧,提炼了21.5块合金铁。被告人于2017年11月18日被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查办,共扣押废旧电路板、废电线吨、锻炼半成品(粗锭)9.68吨、锻炼废渣6.14吨、三相沟通同步发电机1台、切割机1台、电焊机1台、多功能电动提升机1台、冲击钻6台、角向磨光机2台等。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被告人林某洋违背国家规定,不合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归于严峻污染自然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对环境形成污染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违禁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废旧电路板归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本案被告人违法燃烧废旧电路板并发生有毒物质,严峻违背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污染环境罪,对此类危险废物收回与使用的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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